【物业管理案例三】
2009年3月。某广告公司入住某小区的A1栋别墅,久佳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2005年3月至7月,该广告公司应交纳物业服务费2296元,水电费1543元。然而,2005年5月4日,该广告公司发现有人进入公司窃取了价值l万元左右的财物,立即报了案。当久佳物业管理公司向该广告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时,该广告公司以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违约,未能履行好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以该广告公司拒付所欠费用为由诉至法院。
请问:
该广告公司是否可以拒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为什么? 久佳物业管理公司在广告公司被盗的问题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要点:
①该广告公司不应拒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因为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广告公司应为所接受的服务付费,而水、电费是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费用,与安全服务无关。
②在广告公司被盗的问题上,关键是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防范工作是否到位,如果保安防范工作到位,则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在保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缺陷,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某市一家写字楼大厦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事故。出事当天,租用该大厦5层作为公司经营用房的李家两兄弟,因进货需要使用电梯。而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因而无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人只好在各楼层寻找,找到大厦的4层时,走在前面的李弟看见电梯门正开着,里面黑洞洞的,一脚迈了进去,不料坠入电梯井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企业检查了电梯,发现4层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事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了电梯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而事主方则宣称,他们从2005年上半年开始在此办公,一直没有看到过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关于电梯使用说明或乘梯注意事项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时,他们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故去4层强行推开电梯门呢?李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请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物业管理企业就此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写字楼的管理者,负有保障电梯等共用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情看,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在:
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的注意事项,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导致电梯楼层显示装置不能正常显示,乘客无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